原标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严格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通知
全面治理清零存量生活垃圾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通知》提出,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清零存量生活垃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对村庄及周边、城乡接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路)、铁路(高速铁路)、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用地(管理)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积存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清理并达到“三无”标准。
通知要求,在村庄及周边、城乡接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日常生活生产场所,建立健全日常保洁制度,除山区、边远、分散等村庄外,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要根据交通流量、客流量配备保洁员,及时清扫、清运生活垃圾。在铁路(高速铁路)、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用地(管理)范围和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场所,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防止随意堆放和倾倒垃圾。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各市、县要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引导群众分类投放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减量处理、资源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处理量,降低成本,促进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积极采用农户分类投放、保洁员二次分拣的办法,从源头上进行分类。
完善收集转运体系。根据村庄及周边、城乡接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的需要,合理配备垃圾箱、垃圾投放点,以及垃圾清扫工具、密闭垃圾收集车等设施设备,对农村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全面收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应采用密闭化方式,淘汰或改造敞开式收集设施设备,禁止随意倾倒。农村生活垃圾转运以乡(镇)或景区为单位建设转运站,做到日收日运。
统筹推进垃圾处理。各市、县要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市场化运作”原则,合理布局新建处理设施,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治理水平。
推动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平原地区的村庄,全部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丘陵及山区的村庄,优先采用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20公里范围内的村庄,实行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生活垃圾,统一就近转运至市或县集中处理。边远、分散、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条件的村庄,应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小型垃圾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有效处理。鼓励附近村庄组团建设处理设施,实现共建共享。
根据年度责任目标,建立省、市、县三级考核机制,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评价内容。每年12月底前,省住建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同时加强日常考评,对各市、雄安新区实行月通报、季排名制度,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记者 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