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国务院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我省全部予以落实取消。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工作。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项目涉及到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使部门审批权责与国家和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河北省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11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