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苏畅摄
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这是河北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河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打响。今天上午,在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环保厅等部门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该实施意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机制,突出治本攻坚,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措施任务,进行了适度加严、细化、量化、实化,并大胆创新,提出了多项全国领先的改革性措施,有多个特色和亮点。
亮点一:目标更高 增加优良天数比例
在大气环境方面,实施意见相较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18”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有两个变化,一是建立完善空气质量目标体系。在细颗粒物浓度也就是PM2.5指标外,增加了优良天数比例作为约束性目标,提出到2020年,全省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3%以上;二是PM2.5年均浓度目标再次提高,比2015年同比下降28%,达到55微克/立方米。此外,实施意见还针对PM2.5未达标城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降幅度要求达到比2015年下降29%,高于全省幅度一个百分点。
在水环境质量方面,河北省从提升好水比例、减少劣水比例以及近岸海域水质上设定了目标任务。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48.7%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25.7%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87.5%。在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河北省确定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均大幅高于全国总体水平。
亮点二:措施更硬 细化多项攻坚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2018、2019两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将蓝天保卫战细化为散煤和燃煤锅炉整治、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调整、“散乱污”企业整治、机动车(船)污染治理、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治理、实施国土绿化、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等九项攻坚任务。
明确了2018、2019两年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将碧水保卫战细化为着力打好水源地保护、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业污水限期达标整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河流湖库流域综合治理、地下水超采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雄安新区及白洋淀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八大攻坚战役。
河北省将生态保护与修复细化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坚决查处破坏生态行为、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五项重点任务。
亮点三:标准更严 重点行业实行超低排放标准
实施意见中部分措施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18”以及水“五十条”等文件中已有的,但此次提出的措施更精细、标准更严格。
在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上,全省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实现了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制标准,所以实施意见中针对这些行业,将治理标准提高到了超低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烟粉尘颗粒物由原来的40mg/m3降为10mg/m3、二氧化硫由原来的180mg/m3降为30mg/m3、氮氧化物由原来的300mg/m3降为50mg/m3。
亮点四:任务更细 43项重要举措细化分工
实施意见涉及发改、环保、水利、国土、工信、住建、农业、林业等58个部门和单位。按照“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原则,河北省对实施意见提出的43项重要举措全部进行了细化分工,逐一明确了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建立起了目标体系和责任清单,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亮点五:改革更深 提出“一揽子”创新措施
实施意见围绕河北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短板,有针对性提出了“一揽子”深化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创新举措。这些改革创新措施中,“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环保所全覆盖,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全面建设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乡镇、开发区、港口作业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现全覆盖并推进省级联网运行”“建立与京津跨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等措施,在全国属于首创或领先。
亮点六:追责更严 推诿扯皮将被严格问责
实施意见就“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列专章进行部署,细化为“落实党政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建立通报排名奖惩机制”“实施目标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5项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在建立通报排名奖惩机制上,河北省将对问题突出的视情况实行预警提示、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在严格责任追究上,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并按程序予以追责问责。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利、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坚持“一岗双责”“上下连责”,对落实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不到位、不担当、敷衍塞责、推三阻四、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又追究监察人员的责任。(记者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