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检察院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落实
7月4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
今天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就3日联合会签的《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据介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会签意见,其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的合力,促进各责任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意见明确了依法履职、分工协作、协同联动、监督配合等工作原则,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络员、工作协作、工作通报、线索移送、联动执法、联合督导、普法宣传等九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形成推进河(湖)长制落实的工作合力。
据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意见,可以为26个责任单位间全部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提供依据和遵循,为河湖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进一步搭建了平台,真正实现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下一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将组织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协调本级河湖长制办公室,采取联合巡河巡湖的方式对纳入全省河(湖)长制监管的所有河流湖泊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存在的主要问题,摸排发现向河湖非法倾倒、排放污染物及破坏水利设施等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集中监督移送一批和监督立案一批涉嫌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在联合督导督查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恢复性执法司法理念贯穿于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水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运用于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办理破坏水生态环境和破坏水利设施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法,判令被告履行水生态修复义务。(记者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