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
定期开展风险全面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
省政府新闻办6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进行解读。这一规定以省政府2号令的形式向全省发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省是经济大省、资源大省,高危行业集中,高危企业众多,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省安监局副局长武志新说,事故的发生与风险辨识不全面、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治理不闭环有着直接关系。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把风险辨识出来进行有效管控,把隐患排查出来进行有效治理。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简称“双控”。规定的实施可有效解决“双控”中的四大问题。
解决安全管理关口前移不到位的问题。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会升级为隐患,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就可能发生事故。规定把风险的辨识管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把隐患排查这一关口前移到风险辨识管控这一环节上,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规定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风险因素全面辨识,根据情况及时开展专项辨识。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解决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在“双控”管理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责任不明确、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辨识管控方面要履行六项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上至主要负责人、下至从业人员的具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解决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双控”监督没有法律依据和有力抓手的问题。规定明确和强化了政府部门监管手段,严格了法律责任,有利于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规定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七种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消除隐患、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也要进行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还要按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公告。
解决政府部门履职不到位、无问责依据的问题。规定明确,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指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