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实施 对骗取基金者最高处5倍罚款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保基金无论是从范围上还是总量上都在不断增加,惠及人群日益增多,抓实社保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防范基金风险,已成为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1号令的形式颁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监督办法》主要在安全预防、监管体系、内控管理、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十项基金监管方面的制度和机制,给群众的“养命钱”上了“十重保障”。
堵塞管理漏洞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也成为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出台《监督办法》是我省社会保险基金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监督办法》从立项、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到出台,前后经历了2年多时间。省法制办会同省人社厅对《监督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省财政、审计、税务、公安、监察、宣传等部门以及法律专家对《监督办法》的修改完善,给予了大力支持。
多方面进行创新
从全国范围看,我省是继广东、江苏、湖北之后,第4个出台基金监督省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省份。《监督办法》以保障基金安全为首要目标,按照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抓住基金运行和基金监管两条主线,明确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需要部门间配合的工作,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监督。我省《监督办法》区别于其他省份的特色之一,就是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收入、支出、管理等环节分别由社会保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的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监督办法》共七章50条,明确了安全预防、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内控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骗保处2至5倍罚款
《监督办法》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此外,《监督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记者任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