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三级监管体系
近日,记者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河北省将建立省、市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三级监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监控药品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据介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对各市及医疗机构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医疗机构处方、医嘱点评情况。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成立区域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组织,定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组织相关专家对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涉及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品种的处方、医嘱进行专项点评,通报医疗机构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情况及不合理用药情况,对出现超常处方的医师采取警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对于执行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不力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并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
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加强处方、病历点评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点监控药品专项处方点评评价工作,组织人员每月定期对运行病历、归档病历及门诊处方进行点评。要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控,将重点监控药品纳入专项点评范畴,落实用药数量、金额“双排序、双公示、双监控”制度。
对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管理,河北省将按类别进行监控,如非治疗性辅助药品要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口服不注射”原则,尽量减少其在临床上的使用;营养性药品使用前应进行营养评估,使用要有依据,应有明确指征或有临床检验学指标等支持;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掌握功能主治和禁忌症,辨证施药,禁止超说明书用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将加强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对于存在性价比低、疗效无优势、耐药率高、安全隐患较大、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及时进行清退或更换。同时,还要按病种进行管控,限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严格落实处方、医嘱审核制度。医疗机构要根据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药品使用范围,科学设置预警、干预和保障供应措施。
为加强重点监控药品采购管理,河北省要求,医疗机构要对临床重点监控药品的申购严格把关,建立健全科学的药品遴选制度;对重点监控类药品新申请购入品种、调整品种及供应企业实施严格论证;对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金额及使用异常进行分析;加强对重点监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限量采购、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者张淑会)